计算办法为:总分=学习成绩×90%+科研竞赛×7%+社会活动×3%
一、学习成绩(占90%)
综合考查学生学习情况,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及专业知识。具体计分办法为:
平均成绩 =
平均成绩按90%的比例计入总分。出国(境)交流学生在完成出国交流学习任务基础上以成绩单上已有成绩为准进行计算。
二、科研、论文及各类学科竞赛(占7%)
综合考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发表学术论文、参与学科竞赛的能力和水平,为进入研究生阶段打好基础,此项计分累计不超过100分。
科研项目类,必须提供科研项目立项书或结题证明材料原件;学术论文类,必须提供刊载该论文的杂志及稿件原件,并通过学院推免专家小组答辩;发明专利类,必须提供授权证书原件;各类学科竞赛获奖,必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
1.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类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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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
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 |
校级科研项目 |
校级科研奖励 |
负责人 |
20分 |
15分 |
10分 |
5分 |
参加人 |
10分 |
7.5分 |
5分 |
2.5分 |
注:科研项目开题后,通过中期检查者按满分的一半计分,通过结题审查者按满分计分。
2.学术论文类计分表
期刊类别 |
参考分值 |
三大检索收录 |
40分 |
中文核心期刊 |
20分 |
注:①在以上两类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篇(须一千字以上),独著计分100%;两人合作撰写的,第一作者计分60%,第二作者计分40%;三人以上合作撰写的,第一作者计分50%,其他作者50%平均分配;
②核心期刊以北大当年出版的《中国核心期刊要目总揽》为准。论文获校级及校级以上奖另计3分,获省级及省级以上奖另计5分,获国家级奖另计8分。在刊物的同一期上发表两篇及以上数量论文,按一篇计算;受学校或学院安排,代表学校或学院参加专业会议上论文宣读,按3分计;同一成果获不同奖项只计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计;
③学术论文计分认定工作由学院推免专家小组负责审查、评定。
3.发明专利类计分表
注:①独立完成的计分100%;两人合作完成的,第一完成人计分60%,第二完成人计分40%;三人以上合作完成的,第一完成人计分50%,其他完成人50%平均分配。
②发明专利计分认定工作由学院推免专家小组负责审查、评定。
4.学科竞赛类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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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45分 |
30分 |
25分 |
15分 |
省部级 |
25分 |
15分 |
12分 |
8分 |
校级 |
12分 |
10分 |
8分 |
5分 |
院级 |
6分 |
5分 |
4分 |
3分 |
注:①学科竞赛类包括大学生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挑战杯”比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大学生岩土工程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周培源力学竞赛、华中数模大赛、成图竞赛、节能减排竞赛、学习竞赛、创业大赛等。不在此之列的,由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工作小组统一认定。
②参加全国大学生土木工程专业论坛的按国家级二等奖计分,获奖的按获奖等级计分,参评土木工程专业大学生创新实践成果奖的不计分。
③参加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选拔赛的成员,依据竞赛总教练签署的计分等级为准。
三、社会活动(占3%)
综合考查大学生综合素质,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提高自身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活动能力,以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此项计分累计不超过100分。
文体竞赛获奖、荣誉称号等,必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担任社会职务的,须由官方组织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1.文体竞赛及暑期社会实践计分表(此项计分累计不超过40分)
获奖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获奖人 |
省部级及以上 |
校级 |
省部级及以上 |
校级 |
省部级及以上 |
校级 |
个人 |
25分 |
20分 |
20分 |
15分 |
15分 |
10分 |
集体项目 |
主力 |
25分 |
20分 |
20分 |
15分 |
15分 |
10分 |
非主力 |
12分 |
10分 |
10分 |
7分 |
7分 |
5分 |
注:①本栏只计校级及以上获奖,校级奖项原则上只包括校团委及学校其他职能部门举办的活动,校团委下属单位、各类学生组织举办的活动均不加分,以证明材料上的盖章为参考;
②文体竞赛包括艺术节、辩论赛、翻译竞赛、体育赛事等;
③暑期社会实践获省级奖按省级一等奖计算。
2.荣誉称号计分表(此项计分累计不超过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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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先进个人、优秀个人等 |
30分 |
20分 |
10分 |
注:①本栏只计校级及以上的荣誉称号,以证明材料上的盖章为参考,原则上校级荣誉称号以校团委及学校其他职能部门的盖章为准,其余类型不算在内;
②因获奖学金而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荣誉称号者不予计分。
3.社会职务计分
社会职务 |
分值 |
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 |
30分 |
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部长、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院科协主席、院党支部书记联席会副秘书长 |
25分 |
校级学生组织各部副部长,院学生会各部部长,院科协副主席与部长,学生党支部书记,年 级团总支书记、主席、学习部长 |
20分 |
院学生会各部副部长,院社团负责人,班级团支部书记、班长、学习委员 |
15分 |
其他学生干部 |
5分 |
注:担任社会职务以一年为最低期限,多项职务按最高职务计分1次。
四、附则
1.具体细节请参照附件《关于2019年推免计算方法的补充说明》。
2.未尽事宜由学院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3.本方法自2018年9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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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八年九月七日